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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的确定问题

新地税三字[1997]027号颁布时间:1997-08-06

     1997年8月6日 新地税三字[1997]027号   (一)对于纳税人取得的实物收入必须对实物进行估价,应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 估机构做出评估,经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二)其他收入主要指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对其也需进行 估价,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做出评估,并经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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