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西北石油地质局“城建税”适用税率问题
新地税一字[1998]034号颁布时间:1998-07-15
1998年7月15日 新地税一字[1998]034号
你局《关于西北石油地质局缴纳“城建税”适用税率的请示》(巴地税一
[1998]155号)收悉。鉴于西北石油地质局在巴州轮台县境内开采原油,其
增值税应税行为虽然发生在轮台县,但其机构所在地(乌鲁木齐市)并未改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经研究,我们意见,对西
北石油地质局在巴州轮台县开采销售原油,在国税部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地税主管
部门应按7%的税率计征“城建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