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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归口管理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1]91号颁布时间:2001-02-20

     2001年2月20日 新国税办[2001]91号   据一些地方反映,金锐工程协查系统运行前,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的印制、保 管、使用由税政部门负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国 税发[2000]180号)文件精神,现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明 确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80号文 件第九条:“税务机关内部各机构需要委托其他地区协查或者报请上级税务机关组织 协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稽查局确认,分别不同情况填制协查函、通知单或者报告, 经稽查局长或者主管税务局长审批后传递给有关地区或者报送上级税务机关。”之 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应由稽查局统一管理。   二、委托其他地区协查或者报请上级税务机关组织协查时,填写《增值税专用发 票协查函》(详见附件一),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委托方税务机关留存;第 二联:回执联,受托方税务机关寄回;第三联:核查留存联,受托协查地区的税务机 关留存。《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后所附发票清单(详见附件二)。   受托方完成协查事项后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回复函》(详见附件三),一 式两联,第一联:存根联,受托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回执联,寄回委托协查的税 务机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回复函》后所附“税务处理结果清单”(详见附件四)。   三、鉴于金税工程发票协查信息管理子系统运行后,会自动生成《增值税专用发 票协查函》、《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回复函》及《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 单》。因此,区局将不再统一印制,各地根据工作需求自行打印或印制。   四、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如遇什么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国税局稽查局联系。   附件:1.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略)      2.发票清单(略)      3.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复函(略)      4.税务处理结果单(略)      5.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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