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乌鲁木齐地区个人从事货运经营有关征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01-10
市局九八年对乌市客货运输出租车辆征税做了进一步明确以来,对加强个体客货
运输经营的税收征管,确保税款足额入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执行过程中也反
映出一些问题,亟待解决,经市局调查研究,现就有关
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货运车辆税收定额进行调整。
(一)0.5吨(含0.5吨)以上4吨以下(不含4吨)的车辆每月核定的营
业收入调整为3000元。
(二)4吨以上(含4吨)8吨以下(不含8吨)车辆每月核定营业收入为每吨
800元。
(三)8吨以上(含8吨)每月每辆车核定营业收入为6400元。
(四)其他机动货车每月核定营业收入为 2000元。
(五)以上车辆每月核定的营业收入乘以营业税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
税一律以4%的附征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详见附表)
二、执行时间
调整的税收定额一律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要切实加强税收征管,确保税款足额入库。各分(县)局按此通知以后,要
及时对纳税人进行税收政策(尤其是此次调整的相关政策)宣传辅导,提高他们的纳
税意识。其次,各分(县)局要尽快的与各联营车队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代扣、
代收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杜绝因车辆业主变化等原因而造成扣缴人应扣未
扣,少扣税款难以追补现象的发生。各分(县)局要对管辖区内联营车队情况及货运
车辆情况
详细准确的掌握,加强纳税申报,解缴税款,税票开具,征管档案的管理,堵塞漏洞,
确保税款足额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