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乌鲁木齐地区从事公用电话业务征税问题的通知(一)
颁布时间:2001-01-10
乌鲁木齐地区从事公用电话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税款在 97年3月
31日前是由市电信局统一扣缴再集中上缴国库的,由于市电信局的内部管理发生变
化,目前暂不能扣缴,鉴于此,市局决定从事公用电话的税款由各分(县)局自行征
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通知如下:
一、凡在乌鲁木齐地区从事公用电话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电信局自营公用电话
除外),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个人所得税。
二、
1.从事公用电话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代办手续费收入按照“服务业”项目
依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并依照税法等规定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从事公用电话的个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取得的代办手续费收入依照4%的
征收率进行附征。
3.从事公用电话的单位应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在本通知范围内征收。
三、从事公用电话业务应纳税的营业额为应取得代办手续费收入。
即:代办手续费收入 = 市话代办手续费十长话代办手续费
(l)市话代办手续费
=(纳税人当月实际向电话部门交纳的市话费)/55%*45%
(2)长话代办手续费 = 纳税人当月代办长话的次数X1元
四、应纳税款的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营业税 = 代办手续费收入*5%
2.应纳城建税 = 应纳营业税税额*7%(乌县按公用电话所在地确定税率)
3.应纳教育费附加 = 应纳营业税税额*3%
4.应纳个人所得税 = 代办手续费收入*4%
五、从事公用电话业务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下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乌鲁木齐地区从事公用电话业务征税问题的通知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