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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宁财(税)发[2001]522号颁布时间:2001-07-22

     2001年7月22日 宁财(税)发[2001]522号    各地、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具体退库办 法按财政部驻宁专员办、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分行财驻宁 监字[1998]30号文件处理。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 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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