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屠宰税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1]23号颁布时间:2001-02-15
2001年2月15日 宁地税发[2001]23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未分设地、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自治区党
委和人民政府决定自2001年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的通知》(财税字
[2001]7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征收农村“三提五统”的
通知》(宁政办发[2001]9号)精神,自2001年1月1日起,我区取消屠
宰环节和收购环节征收的屠宰税。已征税款不再退库。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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