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免征营业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1]51号颁布时间:2001-04-05
2001年4月5日 宁地税发[2001]51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地区、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1994年自治区财政厅和原自治区税务局联合以宁财税发
[1994]155号(以下简称155号)文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要求各地贯彻执行,并就审批程序及权限做了明确
规定,即: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的审批权限,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市、县(地方)税务局或代为征管的国家税务
总局支局审核,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审批。但从区局最近对部分市、
县税务机关及保险公司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检查来看,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
别市、县税务机关在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
征营业税办理审批手续时,未按155号通知要求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而是自
行直接办理了审批手续。二是保险公司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只申报应纳税险种
取得的保费收入,而对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
未申报。
为此,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要求:
一、今后各地税务机关在办理对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
营业税审批时,必须严格按155号通知规定办理,不准擅自减免营业税。否则,将
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二、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各地应对本局历年所办理的对保险企业开展的一年期
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审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
将清理结果按附表一要求填列,于5月31日以前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
三、各地应对保险公司历年开展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进行一次全面检
查,对未申报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按附表二要求填列,
于5月31日以前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凡未按155号通知规定报
税务机关审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将在适当的时候进行抽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附表一: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情况统
计表(略)
附表二: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未审批情况
统计表(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