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11日 宁地税发[2001]93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发[2001]3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公布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
围的担保机构名单(第一批)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1]406号)精神,
对我区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以下5个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给予免
征营业税的照顾。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1、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2、银川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3、吴忠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4、固原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
(二)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其他担保机构
石嘴山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中心
二、免税程序
我区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在申请办理免
税事宜时,需逐年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自治区
地方税务局审批。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