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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1]93号颁布时间:2001-06-11

     2001年6月11日 宁地税发[2001]93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发[2001]3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公布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 围的担保机构名单(第一批)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1]406号)精神, 对我区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以下5个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给予免 征营业税的照顾。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1、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2、银川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3、吴忠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4、固原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   (二)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其他担保机构   石嘴山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中心   二、免税程序   我区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在申请办理免 税事宜时,需逐年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自治区 地方税务局审批。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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