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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1]65号颁布时间:2001-05-10

     2001年5月10日 宁地税发[2001]65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3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纳税人需冲减在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由纳税人逐 年分别向其主管国家、地方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国家、地方税务部门审核后, 分别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审批。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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