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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的通知

宁财(税)发[2001]061号颁布时间:2001-02-05

     2001年2月5日 宁财(税)发[2001]061号   各地、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的通知》(财税 [2000]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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