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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宁地税(所)发[2000]222号颁布时间:2000-08-11

     2000年8月11日 宁地税(所)发[2000]222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转发给你们。国有企业职工 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3万元内(含3万元)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 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 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 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非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比照 此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5月8日 国税发[200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妥善安置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现对国有 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 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条的规定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 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 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 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 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 本通知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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