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所)发[2000]221号颁布时间:2000-08-11
2000年8月11日 宁地税(所)发[2000]221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0]5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2000年7月19日 国税函[2000]5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国家轻工业局函,要求继续通过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方式,解决轻工集体企
业主管部门的经费来源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鉴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包括各级手工业合作联社,下同)的经费目前仍未
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现实又没有经费来源的实际情况,在2000年度,对确实
没有经费来源的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准予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
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08号)的精神,向
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