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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地方税务局关于经营网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宁地税(流)发[2000]140号颁布时间:2000-05-24

     2000年5月24日 宁地税(流)发[2000]140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地区、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据一些地区请示,对经营网吧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征收营业税。经了解,目前我 区经营网吧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数据通信部门经营,其取得的网络使用费作为数 据通信部门的营业收入。第二种是个人经营,其经营收入为向上网者收取的上网费, 扣除上缴给数据通信部门的网络使用费和电信费后的余额。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 现就对经营网吧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数据通信部门取得的网络使用费和一次性收取的开户费,按“邮电通信业” 税目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对个人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 业额为向上网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数据通信部门的网络使用费和 电信部门通信费后的余额。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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