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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流)发[2000]139号颁布时间:2000-05-24

     2000年5月24日 宁地税(流)发[2000]139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地区、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0]7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4月24日 国税发[2000]70号   据部分地区反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 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 企业向我国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97号) 的规定,对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转让收入,应自1994年1月 1日起征收营业税。但对外国企业1993年底以前与我国境内单位签订的转让无形 资产合同,延至1994年以后取得的转让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不甚明确。经研究, 现明确如下:   对外国企业1993年底以前与我国境内单位签订的转让无形资产合同,所取得 的转让无形资产收入,无论何时取得,均不征收营业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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