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甘肃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递延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一[2002]44号颁布时间:2002-12-12

     2002年12月12日 甘地税一[2002]44号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递延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递延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