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5日 甘地税三[2001]96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处(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
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转发给你们,并
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3万元以内(含3万
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万元的,减除3万元后,超过部分按照《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过程中解除劳
动关系的职工工龄按全部工龄计算。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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