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以查促管工作制度》的通知
甘地税发[2001]46号颁布时间:2001-11-26
2001年11月26日 甘地税发[2001]46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以查促管工作制度》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稽查局反映。
附件: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以查促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税务稽查工作职能,实现税务稽查以查促管的目的,提高
税收征管质量和改善纳税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甘肃省地
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税务稽查体系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税务稽查以查促管工作,是通过对纳税户各项涉税事宜的综合检查,在
查处纳税人税收违法违规的同时,查找其原因,并就税务征管部门自身在管理方面和
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搜集、分析、归纳和整理,并通过一定的程序,按照有关
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制度完善,从而达到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的目的。
第三条 本工作制度适用于税务稽查中的全过程。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在实施案件的
稽查过程中,均要按照本工作制度进行。各征管部门对纳税人的日常税收检查由各级
税务机关按照其各自的工作要求在本制度总的原则下,制定、规范工作程序。
第四条 省、地、县三级稽查局所有查处的税务案件和纳税户,都要按照“一次
查两年,两年查一遍”和各税、费、票、证统查的要求进行。
第二章 税务稽查以查促管的工作要求
第五条 税务稽查工作都必须实行综合性审计式稽查。按照检查进户各税、费、票、
证统查的工作要求,对被查单位所涉及到应缴纳的地方各税、社会保险费、基金、完
税凭证、发票等的核算、申报、缴纳、使用、管理等情况,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收
征管、政策执行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检查。
第六条 地方各税费的检查除了检查纳税人少缴、欠缴或偷逃税情况外,还要查清
欠缴或偷逃税的原因和手段,同时对涉及到的税收政策问题,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
代扣代缴税款情况,以及减免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也要一并查明其原因,从中明确
税企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 税收征管方面,税务稽查应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方面
1、被查年度申报、未申报、申报缴纳、申报未缴、查补的地方各种税费情况;
2、有无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的验换、变更、注销,以及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
是否真实,有无转借、涂改、损毁、伪造等问题;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否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收)代缴税款报告
表,有无虚假申报现象;
4、是否将其全部银行帐号报告税务机关;
5、负有代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纳税人是否办理了扣缴税款登记,是否依法
代扣(收)代缴,有无超范围、提高或降低标准代扣、代收税款的行为,有无应扣未
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行为,税款是否按时解缴;
6、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软件是否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7、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是否预缴了税款,是否在核准期内办
理了税款结算;
8、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是否向税务
机关报告过;有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低价转让其
财产的行为;
9、稽查人员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和项目。
(二)税务机关方面
1、有无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
2、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户,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的程序和方法得否符
合有关规定,定额是否合理、公平;
3、有无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行为,有无
不征或少征,提高或者延期缓征税的行为;
4、实施税务检查、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时,是否符合征管法规定的对象和
范围,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5、批准减、免、退税和延期限缴纳税款,是否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6、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否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和幅度内;
7、是否有向纳税人乱收费的现象;
8、对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是否依法受理;
9、稽查人员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或项目。
第八条 在社会保险费方面应检查的内容
1、是否有社会保险费核定的缴费通知书,是否欠费;
2、实发工资总额和缴费工资总额是否一致;
3、企业是否应参保而未参保;应参保而未参保的职工与申报数是否一致。
第九条 在税票方面应检查的内容
1、税票票面是否有涂改、挖补、漏填项目等现象;
2、预算科目的编码、名称、级次是否正确;
3、税款是否在限期缴日期内缴纳,对逾期缴纳的税款是否按规定加收了滞纳金;
4、适用税率是否正确;
5、税票上应由税务机关加盖的各种章戳是否齐全;
6、各种税收票证是否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填用;是否互换使用;
7、多联式票证是否一次全份复写或打印,是否有分次分联填写现象。
第十条 在发票方面,税务稽查应检查的内容
1、对应当使用地税发票的纳税人,是否办理了发票购领手续否按规定保管使用
发票;
2、纳税人会计核算所依据的原始凭证涉及到地方税业务的,是否取得了正式的
地税发票。通过检查,查找不开具正式发票或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偷逃税款的线索,并
进行追踪调查;
3、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发票供应是否及时,有无因税务机关责任而造成纳
税人无票可开的现象。
第三章 税务稽查以查促管的实施和结论
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的税务稽查开始后,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部门应当在稽查
部门的要求下,给予积极的配合,对欠税的催缴及其它正常管理工作照常进行。严禁
征管部门在稽查通知书下达后,或《税务处理决定书》下达前,乘机收缴通过稽查查
出的偷逃或少交的税款。
第十二条 以查促管税务稽查报告,除《税务稽查规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外,
还要包括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涉及到的全部内容。
在列举纳税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存在问题的同时,着重阐明产生各种问题
的原因和责任。
第十三条 对纳税人税款收缴,稽查查出的少缴或偷逃税款的追缴应优先于正常欠
税的清缴。
第十四条 稽查部门下达的税务稽查结论和税务处理决定,同级或下级地税机关的
税收征收管理部门均要予以认可,并将其作为该纳税人涉税评估的基本依据。但经举
报查实的其他偷逃税或其他重大涉税违法问题不作为评估依据。
第四章 税务稽查以查促管工作报告和情况反映的处理
第十五条 经税务稽查发现纳税人自身存在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所列举
的税务违章行为,稽查部门应出具书面的《涉税整改意见书》,随同《税务处理决定
书》一并送达纳税人,同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纳税人限期改正或责令限期
改正,促使纳税人规范纳税。并将《涉税整改意见书》反馈给直接征管部门。
第十六条 稽查局在查处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过程中,应积极宣传税收政策,帮助
纳税人解决涉税疑问,提高涉税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经税务稽查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部门应随时向业务部
门和发票管理部门反馈,由业务部门和发票管理部门督办处理。
1、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税务登记、发票领购手续的;
2、“双定户”定额明显偏低或偏高的;
3、纳税人未按期按时进行纳税申报或申报内容不符合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未进
行处理的;
4、发现漏征漏管户的;
5、稽查部门认为有必要建议的。
第十八条 经税务稽查后,发现纳税人存在本制度第八条所列问题的,由稽查局向
同级基金征收局通报情况。
第十九条 经税务稽查发现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稽查局应将详细情况整理后,及
时向同级税务机关主管领导提交书面汇报。如稽查对象是下级税务机关的管户,稽查
局应就发现的问题向下级税务机关发出《质询函》,下级税务机关收到上级稽查部门
的《质询函》后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1、长期未进行税务登记或未办理发票购领手续或未进行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
关未进行处理,造成税款流失的;
2、长期存在大量欠税,主管税务机关未采取催缴措施,造成税款难以追缴的;
3、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随意改变税收政策,多征或少征税款的;
4、阻碍上级稽查部门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
5、不按规定程序和政策审批减免税的;
6、稽查部门认为需要向同级税务机关主管领导汇报或向下级质询的。
第二十条 经各级税务稽查局稽查发现纳税人、税务征收管理机关,存在本制度第
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举的税务违章行为等方面的问题,要
及时收集整理和分析,提出书面综合情况反映,由稽查局按季向同级税务机关主管局
长书面汇报并向各有关业务部门反映。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地税部门的税政、征管、发票、计财、法制、基金、监察等有关
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地配合稽查部门的工作,对稽查局提出的综合情况反映或其他形
式中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应及时研究,采取措施和办法进行督办落实,涉及税务人员涉
税违法违纪的,由同级监察部门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涉税违规
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