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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一[2001]44号颁布时间:2001-11-13

     2001年11月13日 甘地税一[2001]44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2001]16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甘 地税一[2001]18号)同时废止。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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