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13日 甘地税一[2001]43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
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2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其减免税审批程序请按《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甘
肃省地方税务局申请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地税[2001]42号)
规定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
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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