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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2001]8号颁布时间:2001-03-05

     2001年3月5日 甘地税三[2001]8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级企业主管厅(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 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文转发给你们, 并就我省地方企业汇总(合并)纳税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凡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汇缴纳税的我省地方企业或企业集团,其成员企 业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汇算清缴手续。汇缴 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统一办理汇缴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   二、按照国税发[2001]13号文中第十四条和第八条的要求,对汇缴企业 和所属成员企业均在我省境内,其是否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 算”征收管理办法的问题和汇缴企业所属成员企业为多层次的,其二级成员企业所属企 业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比例调整问题,均由汇缴企业在批准汇总纳税后15日内报省地 方税务局审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 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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