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地税三[2001]9号颁布时间:2001-03-22
2001年3月22日 甘地税三[2001]9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关于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促进我省经济发展,
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我局制定了《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实施西
部大开发战略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优惠政策》的实
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优惠政
策的通知》(甘政发[2000]50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有关西部大开发
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利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按照《通知》要求,
依照地方税务部门的工作职责范围,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认识,转变观念,把贯彻执行《通知》精神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甘肃省人民政府制定印发的《甘肃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优惠政策》,是省委、
省政府积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不失时机,
抓住机遇,促进甘肃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
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认清形势,转变观念,统一认识,要把认真学习和全面落实《通知》
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当作今后地税工作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
二、统一口径,明确内容,准确执行《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中确定的优惠政策,涉及到方方面面,具体内容较多,按照工作职能,
各级地税机关要重点执行和落实好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设在我省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产业,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在2001
年至2010年期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外省在我省投资兴办的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淘汰的外,按照《通知》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省地税局批准,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内,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在我省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基础产业的内资企
业,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
对外省在我省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按照《通知》第二
十一条的规定,经省地税局批准,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
(三)企业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按
照《通知》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省地税局批准,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在华外商合资企业到我省再投资,其再投资项目外资比例超过25%,
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五)鼓励外商及外省投资企业兼并或收购我省企业。企业兼并后,不论被兼并
企业是否仍然具备纳税人条件,被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经省地税局批准,允许用
其以后年度与被兼并企业资产相关的经营所得,在合法弥补期限内税前继续弥补。
(六)省内地方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包括省外、国外企业与我省科研机构合作
进行转制),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从2000年起5年内免征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
税;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从
2000年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七)对省内单位和个人以及在甘外商投资设立的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技术转
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免征营业税。外国
企业和外籍人向我省转让技术,凡属先进技术或条件优惠的,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可
免征营业税。外省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高新技术企业在我省取得的转让和与之相
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免征营业税。
(八)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量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
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
得额中扣除。
对盈利企业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支出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
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九)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其增值税实际
税负超过3%所退还的增值税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不再生产,
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过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
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的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鞭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
分退还后,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凡在我省境内投资于符合《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技术改造项
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在五年内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
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十一)对设在省内少数民族自治州、县的地方企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
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统一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的及时到位
为了既保证税收减免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又能简化审核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
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99号)有关税收减免管理的规定,对上述税收优
惠的减免审批,要按照"政策用足,管理规范"的原则进行。具体程序和要求是:
(一)减免税审批程序及分工
1、凡符合上述第二条第(七)款税收优惠政策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及有
关资料,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或由省局转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执行。
2、凡符合上述第二条第(一)、(二)、(三)、(四)、(五)、(六)款
税收优惠政策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及有关资料,经所在地县(市、区)级税务
机关初审后,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执行。
3、凡符合上述第二条第(八)、(九)、(十)、(十一)款税收优惠政策的,
均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申请审批减免税规定〉的通
知》(甘地税[1997]46号)以及有关专项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减
免税审批手续。
(二)减免税申请
根据有关规定,对于符合报批范围的减免税,应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经税
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企业基本情况等;
2、减免税申请审核表;
3、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4、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的复印件;
5、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税务机关应随时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截止时间为每年
九月底以前。初审机关受理并审核上报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11月底前。
为了统一内容,减免申请审核表,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
(三)减免税审批要求
1、必须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为依据,并坚持集体审批制度。
2、初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和批准税务机关接到初审税务机关的报
告后,要及时审核审批。对情况清楚、手续完备、资料齐全、依据充分、政策明了的,
要在一个月内办理初审转报手续;对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要将申请资料在15
日内退还纳税人,并要用统一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说明退回的原因。
对退回重新申请减免的,纳税人必须地有关问题进行补充说明。必要时可自愿向
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咨询,或委托其对有关问题提出负有法律责任的论证报告。
3、在审批减免税时,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肃认真履行职责。要正确处理税务机
关、中介机构和纳税人三者的职能关系,明确三者的工作责任。不准将税务机关的职
能交给其他部门,不准强行要求纳税人进行税务代理或进行论证,强行进行税务代理
或进行论证的,一经举报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四、统一行动、强化措施、提供税收优质服务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宣传,把《通知》精神列入今年地税
宣传的重要内容之一,统盘考虑,认真安排。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工
具宣传《通知》的具体内容。通过宣传,不仅要使用税务干部了解掌握有关税收政策,
而且要使广大纳税人以及投资者熟悉有关政策内容。
(二)要加强对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地税机关一方面要不折不扣地执
行《通知》规定,做好服务;另一方面要规范管理,防止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
要按照省局提出的税务稽查"两年查一次,一次查两年"的要求,做好检查督促工作。
(三)要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及时了解落实《通知》的有关情况,解决存在的
问题,确保政策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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