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
甘税二字[1985]25号颁布时间:1985-07-13
1985年7月13日 甘税二字[1985]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
已印发各地执行。根据财政部[1985]财税字第069号、143号文件精神,
对需要明确的几个业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营和集体批发企业以及其他批发单位,在批发环节代扣代缴零售环节或临
时经营的营业税时,不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而由纳税单位成个人回到其所在地申报
纳税。因此,个体商贩及个人在案市上出售商品,对其征收临时经营营业税或产品税,
应按其实缴税额在经营所在地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纳税人在被查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
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和罚款。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纳
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出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
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
行的决定,国务院发布试行的税收条例草案,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因此,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作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
收的,放不应予以减免税。但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省局,
经审准后酌情予以减免税照顾。
五、有关对国营企业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按省财政厅[85]
甘财企字第43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甘肃省现有正式建制镇镇名
甘肃省现有“建制镇”镇名
永登县:城关镇、红城镇、河桥镇、连城镇、中堡镇
榆中县:城关镇
皋兰县:城关镇
庆阳县:庆城镇、西峰镇、肖金镇、驿马镇、马岭镇
宁 县:长庆桥镇、新宁镇、早胜镇、平子镇、和盛镇、湘乐镇
环 县:环城镇、曲子镇
正宁县:山河镇、宫河镇、榆林子镇
华池县:柔远镇、悦乐镇
合水县:西华池镇、老城镇
镇原县:城关镇、屯子镇、平泉镇、孟坝镇、三岔镇
平凉县:城关镇、七谷堆镇、四十里铺镇
静宁县:城关镇
泾川县:城关镇
华亭县:安口镇、东华镇
崇信县:锦屏镇
灵台县:中台镇
庄浪县:水落城镇
天水县:北道镇
清水县:永清镇
漳 县:城关镇
礼 县:城关镇、盐官镇
西和县:汉源镇、长道镇
徽 县:城关镇
张家川县:张家川镇、龙山镇
秦安县:兴国镇
甘谷县:城关镇
武山县:城关镇、洛门镇
两当县:城关镇
武都县:城关镇
岷 县:城关镇
宕昌县:宕昌镇
成 县:城关镇
康 县:咀台镇
文 县:城关镇、碧口镇
定西县:城关镇
会宁县:会师镇
陇西县:文峰镇、城关镇
临洮县:洮阳镇
靖远县:城关镇、宝积镇
武威县:城关镇、黄羊镇、武南镇
民勤县:城关镇
永昌县:城关镇、河西堡镇
古浪县:城关镇、大靖镇
景泰县:一条山镇
天祝县:安远镇
张掖县:城关镇、平源堡镇
民乐县:城关镇
山丹县:城关镇
临泽县:城关镇
高台县:城关镇
肃南县:红湾寺镇
酒泉县:城关镇
金塔县:金塔镇
安西县:柳园镇、渊泉镇
敦煌县:城关镇、七里镇
肃北县:党城湾镇
阿克塞县:博罗转井镇
玉门市:玉门镇
临夏县:韩集镇
永靖县:刘家峡镇
康乐县:附城镇
和政县:城关镇
广河县:城关镇
东乡县:锁南镇
积石山县:吹麻滩镇
夏河县:合作镇、拉卜楞镇
临潭县:城关镇
卓尼县:城关镇
备注:目前仍有6个县未建镇,有通渭、渭远、舟曲、迭部、碌曲、玛曲。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