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甘国税函发[2003]144号颁布时间:2003-06-16
2003年6月16日 甘国税函发[2003]144号
兰州市、天水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总局5号令)的要求以及全省卷
烟消费税培训工作会议上讨论形成的意见,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采集点的确定。兰州市、天水市国税局须在6月份按照总局5号令的要
求确定采集点。每一牌号、规格卷烟应有6个以上的采集点。对兰州卷烟厂及其天水
分厂生产的同牌号、规格卷烟由省局按照生产数量确定参与采集的国税机关,兰州市、
天水市国税局不同时采集。确定采集点时应考虑到采集数据的全面性和便于开展工作。
兰州市、天水市国税局应在7月5日前将确定的采集点报省局备案。
二、上报内容。兰州市、天水市国税局应向省局上报以下表格:
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附件1);
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新牌号、新规格)(附件2);
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交易价格变动牌号)(附件3);
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表(附件7);
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表(附件8);
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表(新牌号、新规格)(附件9);
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表(交易价格变动牌号)(附件10)。
三、报送时间要求。对于老牌号、规格卷烟,在每一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省局
上报附件1、7,其余表格于年度终了后20日内上报;对于新牌号、新规格卷烟,
在投放市场满一季度后20日内向省局上报附件2、7,依此类推,其余表格于投放
市场满一年后20日内上报;对于交易价格变动卷烟,附件3、7、10在满6个月
后20日内上报省局。
四、做好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和交易价格变动卷烟的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上报工
作。对于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和交易价格变动卷烟,兰州市、天水市国税局应按要求
向省局以正式报告上报采集的相关信息和情况说明。
五、省局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工作列入税政报表的考核范围,并于每
年年初对上一年度的消费税报表报送情况进行通报。
在执行总局5号令的过程中,各级国税机关对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以
便研究解决。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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