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0月26日 陕国税函[2000]290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局2000年度企业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778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民航总局所
属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局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航总局投资和管理的咸阳机场、榆林机场、延安机场、汉中机场、安康机
场,2000年度继续由民航总局集中在北京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缴入中央金库。
二、中国民用航空西北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从2000年度起,在西安就地缴
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缴入中央金库。
请各地按有关规定,做好汇总纳税企业的就地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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