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1月5日 陕国税发[1999]29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外商投资
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审批程序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要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再按技术
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申请,并附送有关资料;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应及时上报地市级国税局;经地市局审批后,纳税人方可享受此
项优惠。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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