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22日 陕国税函[2001]307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566号)的有关规定,东方集团公司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中
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西安公司,2001年在成都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
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该企业在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如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为非全资控股的
企业,当地国家税务机关核实后,报省局确认,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
企业所得税。请你局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做好汇总纳税企业就地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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