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16日 陕国税函[2001]251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1]41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该集团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
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远集团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在西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和陕西中远国际
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2001年度由总公司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
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其实行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
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
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省局备案。
三、请你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做好合并纳税企业的就地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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