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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地税发[2000]246号颁布时间:2000-10-06

     2000年10月19日 市地税发[2000]246号 市地税各分局,各区县地税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促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更好地执行企业所得税减 免税政策,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并及时掌握国家各 项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国税发[1997]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规定:   一、减免税的报批范围   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征和免征应缴税款的,属于 减免税的报批范围。超出这个范围的,不得报批减免税。   对于符合规定报批范围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后执行,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纳税人一律不得自行减免税。   二、减免税申请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 等。   (二)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三)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新办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企业的批件等。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及年检认定表;待业人员花名册 和待业人员待业证书复印件;待业人员占职工人数比例计算表(按季计算)等。   3、福利企业:福利企业证书及年检认定表;“四表一册”复印件;“四残”人员 残疾证复印件;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的比例计算表(按季计算)等。   4、校办企业:校办企业证书及年检认定表;学校出资管理及上交学校利润的证 明资料。   5、科研单位和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部门颁发的科研单位认定表和高新技术企 业批准文件、技术转让合同证明书等。   6、企事业单位技术转让等“四技”收入认定书。   7、遭受自然灾害企业有关自然灾害证明文件,保险公司赔款等资料。   8、国产设备替代进口设备技术改造投资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 13号文件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减免税审批要求   (一)必须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依据。   (二)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和完善减免税审批管理制度,坚持集体审批,做到依法 秉公办理。   (三)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和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 的相关呈报材料后,要及时办理。对不符合规定和手续不全的,要及时通知纳税人或 下级税务机关。   (四)超过一年以上的减免税,实行逐年审批制度。   四、减免税审批权限   凡符合减免税规定需要减免税的,须经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执行。   市局的审批权限范围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001号文件规定 的减免税项目。具体包括:      1、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 位的减免税:   2、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或单位的减免税;   3、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 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的减免税;   4、利用废气、废渣、废水为主要材料进行生产的企业的减免税;   5、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的企业的减免税;   6、其他有关文件有明确规定需报市局审批的减免税。   各分局、区县局的审批权限范围是:除市局审批权限范围以外的,且税收法律、 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明确的减免税项目。   五、减免税审批程序   减免税审批应坚持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调查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审 批机关集体研究,逐级上报审批的原则。   (一)凡符合规定需要减免税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纳税人 申请减免税,须通过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审批机关原则上不直接受理纳税人的减 免税申请。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减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申请内容逐项审核,按照 审批权限规定及时进行审批或核报。对审批权限内的,提出是否同意减免税的书面意 见。若同意减免所得税,须将政策依据及减免税额反映在“减免税审批表”中,并向市 局备案一份;对超出分局、区县局审批权限的,应提出复审意见,以公文“请示”上报 市局审核。   (三)市局针对各分局、区县局上报的请示,按照审批管理权限,及时调查、审 核、审批或核报。   六、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减免税税款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要求使用,税务机关要 对其加强监督检查。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额,按照陕地税发[1999]219号文件规定,记入 “{盈余公积”科目。   (二)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必须按照统一规定报送纳税 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及减免税款的使用情况等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三)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 机关审核后,根据变化情况依法确定是否继续给予减免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因纳税人情况发 生变化不应继续给予减免税或者纳税人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等情况,税务机关 有权停止给予减免税,情节严重的要追回相应的已减免的税款。减免税期满,应当自 期满次日起恢复征税。   (五)纳税人以隐瞒、欺骗手段骗取减免税或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 定自行减免税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市局对各基层局减免税管理情况,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予以 通报。   七、减免税的统计上报   (一)各局要建立纳税人减免税台账,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分户登记表”,详 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依据、年限、金额、用途等。   (二)各局要切实做好减免税的统计工作,于每年4月底以前,向市局报送上年 度的减免税整体情况,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统计报表"。   八、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 执行。    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表(略)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分户登记表(略)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统计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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