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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陕国税发[2001]42号颁布时间:2001-02-12

     2001年2月12日 陕国税发[2001]42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国 税发[200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以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应有一名局长负责情报交换工作,要 认真负责,切实加强领导,力争使我省的情报交换工作有一个新的起色。   二、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要按照总局要求,配备政治思想素质 好、责任心强,熟悉国际税收业务,具备一定外语能力的人员专职负责情报交换工作。 人员名单,请各地于3月15日前将主管处(科)室及负责人名单报省局涉外处。   三、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在年度工作总结中,一定要把情报交 换实施情况和结果写进工作总结,一并作为考核评比的内容。具体上报内容应包括:   (一)填写《2000年情报交换工作汇总表》;   (二)填报《向缔约国对方居民支付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记录表》;   (三)填报《自动情报核查统计表》;   (四)情报交换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存在问题;   (五)就情报查处编写的典型案例;   (六)结合工作实际提出的改进建议。   四、《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中所附文表,省局不再印制,各地可根 据实际自行印制使用。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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