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12日 陕国税发[2001]42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国
税发[200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以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应有一名局长负责情报交换工作,要
认真负责,切实加强领导,力争使我省的情报交换工作有一个新的起色。
二、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要按照总局要求,配备政治思想素质
好、责任心强,熟悉国际税收业务,具备一定外语能力的人员专职负责情报交换工作。
人员名单,请各地于3月15日前将主管处(科)室及负责人名单报省局涉外处。
三、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在年度工作总结中,一定要把情报交
换实施情况和结果写进工作总结,一并作为考核评比的内容。具体上报内容应包括:
(一)填写《2000年情报交换工作汇总表》;
(二)填报《向缔约国对方居民支付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记录表》;
(三)填报《自动情报核查统计表》;
(四)情报交换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存在问题;
(五)就情报查处编写的典型案例;
(六)结合工作实际提出的改进建议。
四、《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中所附文表,省局不再印制,各地可根
据实际自行印制使用。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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