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月25日 市地税发[2001]98号
市地税各分局,各区县地税局: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西安海关《转发财
政部等三部门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陕
财税[2000]03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由市局审批。
具体审批程序按《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
知》(市地税发[2000]2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
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由各局调查核准,报市局
审批后,所提折旧额或摊销额方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的折旧年限,由各局调查核准,报经市局审
批后,所计提的折旧额方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年审制度,另行通知。
附件: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西安海关转发财政部
等三部门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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