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11日 陕国税函[2001]26号
延安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电力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及电度表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
(延市国税发[2000]2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电力企
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0号)
的有关规定,对电力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及电度表保证金,不论是一次性收
取,还是分次收取,也不论企业如何核算,均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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