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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陕西省电信公司所属企业业务招待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陕国税函[2001]3号颁布时间:2001-01-02

     2001年1月2日 陕国税函[2001]3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电信集团陕西省电信公司《关于呈报“陕西省电信公司业务招待费分配 方案”的报告》(陕西电信财[2000]16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和《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7号)及陕 西省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0年度统一计提,分配使用 业务招待费1500万元(附件略),其所属分公司和相关分支机构按方案规定标准 提取使用的业务招待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提取的业务招待 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从2000年度起,每年年终陕西省电信公司要按全省营业收入净额及税法规定 比例计算出本年度应该计提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对省公司已按计划统一计提,分配使 用(各单位已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数额超过该数额或者虽未超过但年终使用有结余的, 应一并并入省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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