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2日 陕国税函[2001]3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电信集团陕西省电信公司《关于呈报“陕西省电信公司业务招待费分配
方案”的报告》(陕西电信财[2000]163号)。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和《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7号)及陕
西省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0年度统一计提,分配使用
业务招待费1500万元(附件略),其所属分公司和相关分支机构按方案规定标准
提取使用的业务招待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提取的业务招待
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从2000年度起,每年年终陕西省电信公司要按全省营业收入净额及税法规定
比例计算出本年度应该计提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对省公司已按计划统一计提,分配使
用(各单位已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数额超过该数额或者虽未超过但年终使用有结余的,
应一并并入省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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