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开展建帐建制试点工作的请示
市国税发[1997]402号颁布时间:1997-12-03
1997年12月3日 市国税发[1997]402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个体、私营经济迅速发展,对发展社会生产力,繁荣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缓解城乡就业压力,方便人民群众生活等方面都起
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在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其经营活动不规范,造成
无帐可查或帐目不全,财务管理混乱,偷逃国家税收的问题突出,已成为全社会关注
的一个“焦点”。为了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创
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根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陕西
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的文件精神和市政
府的有关指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计划在全
市开展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建制,实施查帐征收试点工作。
为了加强对全市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建制工作的领导,保证此项工作健康、顺利、
有序的发展,拟请市政府成立“西安市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建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全市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开展建帐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请
张凡副市长任组长,张广元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为税务、财政、物价、工商、公
安、银行和个协等部门领导。现呈上《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
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开展建帐建制试点工作的方案》,请批示。
附件: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
帐征收,开展建帐建制试点工作的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积极稳妥地推进个体私营经济查帐征收
工作,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根据国务院、国家税
务总局、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的文
件精神和市政府的有关指示,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
税务局决定在全市开展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建制,实施查帐征收试点工作。具体安排如
下:
一、基本原则:
在开展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建制,实施查帐征收试点工作中,必须正确理解和坚持
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积极稳妥的原则。各级税务机关要思想重视,态度积极,措施得力,步子稳
妥。做到思想到位,工作到位,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强化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建制、
查帐征收同深化征管改革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同步进行。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
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共同做好工作。
二是重点突出的原则。在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建制、查帐征收中要抓住私营企业、
个体工商业户、重点行业和重点市场。有选择有针对性的抓住这些重点,可以减少建
帐建制的阻力和矛盾,使税务机关把有限的力量用在刀刃上,并且容易得到社会的理
解和支持。
三是循序渐进的原则。要正确对待当前开展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建制、查帐征收工
作还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正视受内、外部条件的制约,不能一步到位这个现实。要从
实际情况出发,有计划按步骤地逐步推进,分期分批,以点带面,循序渐进,最终实
现全面规范。
四是简便易行的原则。在推行建帐建制、查帐征收工作中,要充分考虑到我国个
体私营经济的特点和经营者的实际情况,要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和税收征收管理,在
既严格规范,以简便易行的前提下,力求方便广大经营者,使其易于接受建帐建制、
查帐征收。
二、试点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分类建帐的指示精神,按照"先试点,后推广;不断总
结,不断完善"的思路,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首批实施建帐建制、查帐征收的范围是: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私营企业和达到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大户。经市国税局、市地税
局研究决定,西安市国税局雁塔分局、西安市国税局新城分局、西安市雁塔区地税局、
新城区地税局为试点单位;选定西安万国家俱市场、西安太华路建材批发市场和部分
经营规模较大的个体饮食、娱乐业户为试点对象。市国税、地税其他分局、区县局根
据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确定的建帐建制试点范围自行确定本单位的试点对象,报市国
税局、市地税局备案。
三、实施步骤:
(一)九八年元月份为准备阶段。各单位进行调查研究,统筹规划,制定具体的
试点实施办法,向当地政府汇报;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利用各种方式,大力
宣传建帐建制、查帐征收;同工商部门加强协作,清理试点对象底册,摸清税源。进
行个体建帐建制业务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建帐制人员业务素质。
(二)九八年二、三、四、五月份为试点阶段。各单位在试点户中实行建帐建制。
同时,在全市开展个体私营经济普查工作,为全面调整未纳入建帐建制、查帐征收的
个体户、私营企业的定额做好准备。在建帐初期,为了保证税收收入,防止税款流失,
作为过渡性措施,对建帐户采用查帐征收同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在试点
阶段,各试点户仍按原定额征收。建帐户所使用的帐簿统一由市国税、地税机关根据
行业特点设计印制发售,所有建帐户索取和支付的费用、收入凭证必须是国家规定的
合法、有效票据,不得使用和接受非法凭据。开支标准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九八年六月份为试点总结阶段。对试点户进行详细的总结、分析,对其建
帐后的销售情况,成本核算、申报率、入库率进行统计、分析,同“双定”情况进行
对比,寻找漏洞、解决问题。特别是对税负明显下降或畸轻的要重点调查,找出原因,
加以解决;根据个体私营经济普查情况,对未建帐建制的个体户、私营企业重新核定
营业额、调整定额,使其税负水平不低于实施建帐建制、查帐征收的同类经营者,巩
固建帐建制、查帐征收试点工作的成果,保证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九八年七月份起,
凡是实行建帐建制的试点户,必须以所建帐务为依据,向国税主管机关缴纳增值税和
消费税,向地税主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应交税种,取消原来确定的定额并逐
步扩大试点范围,最终实现在个体私营经济中(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全面实行查帐征
收,实现税收征管的法制化、规范化。
四、配套措施:
(一)为了保证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建制、查帐征收试点工作的实施,在全市开展
个体私营经济普查工作的基础上,全面调整未实施建帐建制、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私营企业的定额,使其税负水平不低于建帐户,推动建帐建制、查帐征收工作深入发
展。
(二)有条件的专业市场,凡从事商业批发、零售的试点户,在建帐的同时,要
按规定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加大执法力度,强化个体稽查。这是做好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建制、查帐征
收工作的有力保证。各单位要选调业务素质高的人员,加大个体私营经济稽查力度,
以稽查促建帐,以稽查促管理;同时,对已建帐户中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下降的,少
报漏报销售收入的,多列成本的,不按期如实申报的,要按照《征管法》严管重罚。
对个体私营经济中的偷税大案、要案要集中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做到
查处一户,霞慑一片。
(四)加强部门协作,开展综合治理。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建制,查帐征收工作涉
及面广、综合性强,难度较大,仅靠税务机关很难完成,必须加强部门协作,特别是
同工商、金融、公安、财政、物价等部门的联系。在试点准备阶段,各级税务机关要
和工商机关联系,共同组织力量,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的发放情况进行清查。对不按规定建帐的试点户,要责令其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取缔其经营资格。对建假帐偷逃税构成犯罪的,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五)积极开展个体代理记帐工作。个体私营企业由于从业人员自身条件的限制,
自己难以进行建帐建制,因此,在纳税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组织实施个体代理记帐
工作,帮助试点户建帐建制,推动查帐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也为税务代理工作开辟
一条新路。
(六)加强发票管理。发票(包括税控收款机专用票)是记帐和核算的合法凭证,
加强发票管理是做好查帐征收工作的基础,各单位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个体户、
私营企业发票管理工作。个体私营业户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
经营活动时,必须按规定开具、取得发票,不得无票经营。
(七)广泛动员,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方式宣传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建制、查帐征
收工作,使用其深入人心,形成良好的外部环境;开展业务培训,一方面对建帐户进
行财会知识培训,另一方面对个体税收管理人员进行个体私营业户财务管理、稽查技
巧等方面培训。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实施查帐征收工作是一项关系到加强宏观经济调控,
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保持社会经济稳定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当
前最重要的是要统一思想,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要从讲政治、捍卫新税制和稳定社
会、稳定经济的高度来理解、认识加强个体私营经济征管、实施查账征收工作的重要
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要转变观念,首先要转变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观念,过去我
们对个体私营经济采用"双定"征收,有其合理性和简便易行的优点,过去我们也确实
有过建帐建制失效的教训,但是,我们现在更要看到开展这项工作的有利条件.看到
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和强有力的法律依据,看到"双定"征收在新形势下的不足,看
到个体私营经济由于自身发展提出了建帐建制的客观要求,对个体私营经济实施建帐
建制、查帐征收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各级税务机关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此项工作,制
定周密计划、安排得力人员,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成立一个由当地政府主要领导
牵头,税务、财政、物价、工商、公安、银行、个协等单位领导参加的联合领导小组,
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日事务。市国税局、地税局分别成立领导小
组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税局、地税局征管处。市国税局领导小组组长:刘戟锋;
副组长:卢永祺,成员:和文奇,于铮,刘晋津,沈天林,薛建英;市地税局领导小
组组长:柴宝成,副组长:李新民,成员:马涛,童应中,杨育江,徐忍安,徐林章,
万天宇,支卫。
(二)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在试点阶段,由于征收方式的改变以及纳税人思想上的变化,必然会出现很多问
题。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尽快根据建帐建制工作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加强日常征收管理,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要充分发挥协税护税网络的作用,
发挥群众力量来监督,促进试点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申报管理,为逐步推广查帐征收打好基础。
现行的“双定”征收方式使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流于形式,纳税人申报都是按核
定的定额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等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不仅不利于培养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也不符合全面实现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的要
求。查帐征收户和定期定额征收户都必须依法如实申报,不申报、申报不实或超过定
额一定幅度未申报调整定额的,一经查出,按偷税处理。这样一方面有利于明确征纳
双方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为逐步推广查帐征收打好基础。
(四)区别对待,实施分类建帐制度。
在建帐过程中,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区别不同
的对象分别建立复式帐或简易帐。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大户、按“双定”征收
的私营企业、各类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的企业、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
建立复式帐;其它业户建立简易帐。业户可以自行建帐,也可委托税务代理等社会中
介组织代为建帐。
(五)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紧密联系,共同做好试点工作。以缴纳增值税、消
费税为主的业户,由国税局负责督促建帐;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业户,由地税局负责
督促建帐。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从大局出发,切实减轻个体、私营业户的税外负担,严禁
借试点之机"搭车收费"的行为,保持市场稳定,保证建帐建制、查帐征收工作的顺利
进行。
(七)各试点单位根据市局文件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
十五日前报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批准后实施。其他单位的试点方案报市国税局、市地
税局备案。在试点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大问题由市
国税局、地税局上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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