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0月10日 市国税发[2000]368号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人民银行各县(区)支行、中国银行省分行、各国有商
业银行省分行营业部,交通银行西安分行、招商银行西安分行,西安市商业银行、市
农金体改办、光大银行西安东大街支行、各城市信用社,市邮政储汇局: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
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的通知》(陕国税发[2000]231
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通知”精神执行,并于2000年12月10日前将执行
情况书面分别上报市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
附件: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
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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