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8月25日 陕国税函[2000]235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陕西省辖内各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联合发文《
关于统一城乡信用合作社
和城市商业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税凭证若干问题的通知》(陕国税发
[2000]166号)的规定中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
《城市信用合作社储蓄存款利息及代扣税收清单》、《农村信用合作社储蓄存款利息
及代扣税款清单》中“本人收到上述实付本息、储户签名、地址”三项内容,根据
国
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国税发
[2000]136号)规定一律取消,其他仍按原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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