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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市国税发[2000]441号颁布时间:2000-11-07

     2000年11月7日 市国税发[2000]441号 市国税二分局: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的通知》(陕国税发[2000]262号)转发给你局,并就有关问题明 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电信企业坏帐损失的审核程序,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 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规定执行。   二、电信企业坏帐损失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确认;超过2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局审批确认。 附件: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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