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8月31日 陕国税发[2000]233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0]55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在陕的所属全资子公司,实行汇总纳税,就地
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其具体对象是,地市级以上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
业和销售分公司(名单附后)。
二、实行汇总纳税,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比例:原省石油公司及其所属的
十个地市的石油公司重组后的股份制销售分公司和省公司直属的质检站,暂按年应纳
企业所得税的60%在企业所在地进行预缴,陕西销售分公司集中在西安按全省销售
分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70%的比例统一结算预缴;西北销售分公司西安销售分公司、
西北石油管道建设指挥部、长庆油田分公司,按年应纳所得税70%的比例就地预缴。
三、各级石油天然气存续企业(公司),不实行汇总纳税,其实现的企业所得税
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四、地、市销售分公司设在县级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由地、市销售分公司统
一核算和负责企业所得税的预缴。
五、实行汇总纳税,就地预缴办法的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技术改造国产设备
投资抵免、技术开发费、弥补亏损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企业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使用的申报表,暂按汇总纳税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
申报表(见附表)填报申报。
七、预缴所得税的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资料应按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8]
190号文件规定的申报表格式申报。各地市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逐级审核,确认盖
章。陕西销售分公司汇总的纳税申报资料及所属成员企业的年度纳税申报资料和西北
销售分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北石油管道建设指挥部、长庆油田分公司,对经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年度纳税申报资料,虚报送省国家税务局查核确认。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附件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名单
陕西销售分公司 咸阳销售分公司 渭南销售分公司
宝鸡销售分公司 商洛销售分公司 汉中销售分公司
安康销售分公司 铜川销售分公司 延安销售分公司
榆林销售分公司 西安销售分公司 长庆油田分公司
西北石油管道建设指挥部 西北销售分公司 西安分公司
附件3:纳税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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