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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陕国税发[2000]262号颁布时间:2000-09-30

     2000年9月30日 陕国税发[2000]262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 14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中国移动集团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中国联 合通信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根据规定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汇总在北京 缴纳。陕西国信寻呼有限公司与联通公司合并前,按规定其企业所得税就地缴纳;合 并注销其法人资格后,企业所得税由联通公司汇总缴纳。   二、中国联通陕西分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中央财政的电话初装基金、邮电 附加费,凡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内(预算外)财政资金专户的,年终由联通陕西省分 公司提供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由省国税局确认后,在申报汇总纳税时准予扣除。   三、电信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如由省级电信公司、分公司统一提取分配使用的,须 由省级电信公司、分公司向省国税局提供分配方案,经审核后由省国税局下发地市, 作为税前扣除标准。不须由省级电信公司、分公司统一提取分配使用业务招待费的, 按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电信公司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 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 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和《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 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以及省国税局的相 关规定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监管,报送年度财务报表和其它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时限 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反馈单》。不能按时提 供上述资料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有权取消其汇总(合并)纳税资格,并依据税收 法规规定核实其应纳税所得,就地征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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