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0月16日 陕国税发[2000]272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有效检验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切实强化管理,促进税收征管行为依法、
公正、廉洁、高效,国家税务总局在1999年度征管质量交叉抽查的基础上,进一
步完善了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内容、方式和办法,决定从2000年开始实行新的税收
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国
税发[2000]1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全省国税系统开展税
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暂定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指标为“七率”,即登记率、申报率、申
报准确率、入库率、欠税增减率、滞纳金加收率、处罚率,省局不再增加其他考核指
标。各地市国家税全局可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考核内容,细化考核指标,但不得减
少总局规定的考核指标数量、不得变更考核指标名称和口径。
二、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指标计算公式及口径
除严格按照总局制定公布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指标计算公式及口径说明》执行
外,省局对有关考核指标的口径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登记率
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平时考核一律按考核期内新办理的税务登记户数为准,年
终考核以截止12月31日当天税务机关实际在册的税务登记户数为准。
“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必须有工商管理部门的书面证
明。
(二)申报准确率
申报准确率考核的备查对象是指经过税务机关稽查并有稽查结果的纳税人。其时
间属性是指稽查所属时期与纳税申报时期相一致,由此计算出的申报准确率纳入实施
税务稽查的当月进行考核。
三、考核方法
省局征管质量考核日常工作实行按季考核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年终60日
内进行年度征管质量综合考核。地市局征管质量考核采取按月考核和定期检查方式,
年终进行年度征管质量综合考核检查。
(一)税收征管质量日常考核以百分制计算,其考核指标为登记率、申报率、入
库率、滞纳金加收率、申报准确率、处罚率等6项,占90分;省局抽查占10分。
1、登记率标准分值20分,其中企业登记率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率各占10分。
2、申报率标准分值20分,其中企业申报率12分、个体工商户申报率8分。
3、入库率标准分值20分,其中企业入库率12分,个体工商户申报率8分。
4、滞纳金加收率标准分值10分,其中按户次和金额计算的滞纳金加收率各占
6分和4分。
5、申报准确率标准分值10分。
6、处罚率标准分值10分,其中按户次和金额计算的处罚率各占3分和7分。
7、欠税增减率实行年度考核,一次打分。
省局要求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对以上6项考核指标要按季统计
上报,实行逐季考核,于季度终了20日内上报《征管质量考核汇总统计表》、《征
管质量考核分项统计表》。
(二)年度综合考核亦实行百分制,届时由省局有关处室组织抽调地市干部对各
局进行随机抽查确定。
1、省局年终根据当年税收工作重点,制定年度征管质量量化考核表,确定各指
标分值和具体抽查方法。
2、各地市国税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在上报有关报表的同时,应完整无损地保
管好数据来源资料及工作底稿,做好日常征管质量考核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建立健
全征管质量考核数据体系,为年终抽查做好准备。省局检查时对于无资料及工作底稿
的,一律视为虚报,不得评为优秀、良好,并进行通报。
3、各地市国税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应于年度终了30日内,将全年的征管质
量考核累计数据填写上报《征管质量考核汇总统计表》、《征管质量考核分项统计表》。
(三)各地市国税局要组织协调好基层单位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确定考核人员,
落实考核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局的具体考核办法。
四、表彰奖励
根据日常和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依据分值多少,省局按年度对各地市国税局、省
局直属征收分局征管质量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并对得分前四名的地市给予表彰奖励。
五、本通知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行,2000年5月29日印发的《陕
西省国家税务局征管质量考核办法(试行)》(陕国发[2000]121号)同时
废止。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