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22日 市地税发[2002]260号
市地税各分局、稽查局,各县地税局:
现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
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的通知》(陕地税发[2002]188号)转发
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和《
国务院关于批转国
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
[1997]12号)文件规定精神,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独资及合伙性质的律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投资者,应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确实无法实行查账征收的独资及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须层
报市局审批,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中规定的程序
和办法计算核定其应纳税额,应税所得率定为25%。
附件: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
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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