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20日 陕财税[1999]026号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28号)转发给你们。对纳税人在1999年7月1日至12
月31日期间的计划投资额已按规定预缴的税款,其多预缴的部分由纳税人提出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属于哪一级的收入,报哪一级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后予以退还。
请一并依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