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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转发《关于粮棉收储企业应纳税款如何及时划转入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陕国税发[1999]032号颁布时间:1999-01-25

     1999年1月25日 陕国税发[1999]032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地市分行、省行营业部:   为了保障粮棉收储企业应纳税款的及时入库,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 银行《关于粮棉收储企业应纳税款如何及时划转入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 8]222号)转发给你们,并强调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农业发展银行可按企业每次销售粮棉油回笼货款的3%预提税款,并从企业 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基本存款帐户”转入“企业财务资金专户”存储,实行专款专用, 保障支付企业当期实现的应纳税款。   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将企业当期应纳税款以函件形式通知当地粮棉收储企业和 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据此及时协助办理应纳税款入库手续,确保企业应纳税 款及时足额地解入国库。 附件1:《划转税款通知书》(略) 2:《关于粮棉收储企业应纳税款如何及时划转入库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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