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驻陕企业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陕国税函[2002]46号颁布时间:2002-01-30
2002年1月30日 陕国税函[2002]46号
西安、宝鸡、咸阳、渭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的通知》(国税函[2001]950号)的规定,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驻陕
企业2001年度上缴总机构管理费580万元(附件略),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
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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