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26日 陕国税函[2002]287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712号),现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西安大保吉巷证
券营业部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西安大保吉巷证券营业部,在2002年底前,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
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广东省实行汇
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西安大保吉巷证券营业部,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的60%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西安大保吉巷证券营业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
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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