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29日 陕国税函[2001]351号
西安、咸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
679号)规定,现将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以及其全资控股的5户二级施工企业(名单略)的
企业所得税,由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统一汇总缴纳。
二、由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全资控股的5户二级施工企业,应按照《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就地预交比例为应交企业所得税额的15%。
三、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税前扣除标准,统
一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附件: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所属施工单位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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