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8日 市地税字[2001]155号
新城区地税局:
你局《关于西安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风险金税前扣除及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
(新地税字[2001]6号)收悉。经会议研究,并按照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5月10日电话通知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担保风险金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0]84号)第六条“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
准备金也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由于该公司按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的担保风
险金,不属于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所以,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关于免征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
财税字第001号)第一条第(二)款第5项“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
商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
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的规定,经会议研究,对该公司担保业务视同居民服务业,
同意对其200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予以免征。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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