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13日 市地税字[2001]104号
新城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免征西安爱家商贸有限公司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新地
税字[2001]18号)收悉。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
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第一条第(二)款第5项“对新办的
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
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3号)”新办的符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一)、
(二)、(三)、(四)、(七)款规定予以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
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所得
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以及《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六条
“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
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起,包括试营业”的规定,经
2001年6月28日会议研究,同意你局“免征该企业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的
意见。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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