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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西安爱家贸易有限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市地税字[2001]104号颁布时间:2001-07-13

     2001年7月13日 市地税字[2001]104号 新城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免征西安爱家商贸有限公司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新地 税字[2001]18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 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第一条第(二)款第5项“对新办的 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 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3号)”新办的符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一)、 (二)、(三)、(四)、(七)款规定予以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 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所得 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以及《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六条 “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 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起,包括试营业”的规定,经 2001年6月28日会议研究,同意你局“免征该企业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的 意见。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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