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30日 陕地税发[2003]208号
各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机构:
《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
15号)规定:“从2003年1月1日,对试点地区所有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
税率征收”。文件印发日为2003年7月2日,陕西省、江苏省等八省市被国务院
确定为试点地区。
为了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顺利进行,确保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省局
研究决定:对文件发布之日前因按原有政策执行而多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从第4季度应缴税款中抵扣,如果抵扣不完,2004年第一季度继续抵
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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