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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的通知

陕国税发[1997]102号颁布时间:1997-06-27

     1997年6月27日 陕国税发[1997]102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税发[1997]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试点工 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发[1997]12号文件精神,加 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的一项重要措施,这次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我省试点的单位 为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国税局、地税局要充分认识到这次 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工作,把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当作当 前一件大事来抓,按照总局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认真负责地抓好试 点工作。   二、税控收款机收款条在试点期间是否作为发票,纳入发票管理,由西安市国税 局、地税局提出意见和管理措施,按现行管理办法,报省国税局、地税局批准后执行。   三、西安市国税局、地税局要根据国税发[1997]65号国税发 [1997]88号文件精神,制定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具体实施办案,并 将实施方案报省国税局、地税局征管处备案。   试点工作实施步骤请按总局通知规定执行,并积极抓好落实工作,确保试点工作 顺利进展。   四、在试点期间,西安市国税局、地税局应建立联系制度,互通情况,共同研究 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应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及有关问题及时上报省国税 局、地税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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