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6月27日 陕国税发[1997]102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税发[1997]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试点工
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是认真贯彻落实
国发[1997]12号文件精神,加
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的一项重要措施,这次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我省试点的单位
为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国税局、地税局要充分认识到这次
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工作,把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当作当
前一件大事来抓,按照总局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认真负责地抓好试
点工作。
二、税控收款机收款条在试点期间是否作为发票,纳入发票管理,由西安市国税
局、地税局提出意见和管理措施,按现行管理办法,报省国税局、地税局批准后执行。
三、西安市国税局、地税局要根据
国税发[1997]65号、
国税发
[1997]88号文件精神,制定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具体实施办案,并
将实施方案报省国税局、地税局征管处备案。
试点工作实施步骤请按总局通知规定执行,并积极抓好落实工作,确保试点工作
顺利进展。
四、在试点期间,西安市国税局、地税局应建立联系制度,互通情况,共同研究
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应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及有关问题及时上报省国税
局、地税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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